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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容环境卫生“四包两禁止”范围。

县城区东至瓦窑沟、黑龙沟、丈子沟上山路口,西至曲里、太皇山上山路口,南至污水处理厂,北至街道办与石门镇劳山乡分界线以内城区范围内的沿街单位、门店、住户及公路沿线、山体以上、背街小巷的单位和居民住户门前地段。“门前地段”指上述范围内所有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的大门、围墙、栅栏、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其门前人行道、路段等。

二、市容环境卫生“四包两禁止”的内容和标准。

(一)四包:

(1)包卫生。负责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墙壁刷洗等,清除污物、污迹、积水、积雪,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立面、门窗、广告牌區、橱窗、装璜等附属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2)包设施。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灯杆、果皮箱、地面铺装等各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制止、检举各类损害市政公用设施行为。对自然破损及老化的设施负责通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或城区街道办事处维修更新,确保门前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3)包绿化。负责看护管理责任区内花草树木的正常生长。制止、检举各类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对自养的花草盆景应摆放整齐,不影响市容。

(4)包秩序。加强监督和引导,确保责任区内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随意拴挂物品、随意停放车辆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内秩序井然。

(二)两禁止

(1)禁止店外经营(含占道经营、在人行道摆设摊点)。

(2)禁止在门前乱扔垃圾(含随地吐痰、乱泼污水、乱倒泔水、乱发传单、乱堆乱放、乱搭乱挂、乱贴乱画、乱倒垃圾渣土、晾晒衣物或使用喇叭招揽顾客等行为)。

三、“四包两禁止”的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指定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门店、居民住户等法人或户主是落实责任区“四包两禁止”的直接责任人,上述责任人都要按照统一要求与县城市管理局、美水街道办签订“四包两禁止”责任书。

(二)“四包两禁止”责任制由城市管理局、美水街道办、文明办、爱卫办、工商局等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县城建成区各主要街道门店的责任人与县城市管理局签订“四包两禁止”责任书,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全面负责监督实施。属美水街道办管理范围内的单位、门店、住户,由法人或户主与美水街道办签订“四包两禁止”责任书。

(三)对于拒签责任书或履行门前“四包两禁止”责任制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一是对于拒签环境卫生“四包两禁止”责任书,造成该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城管局、街道办将依据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二是对于拒签责任书或虽然签订了责任书,但拒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沿街工商住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资格等;三是属部门单位拒签或履职不到位的,由文明办、爱卫办负责督办,并视情节轻重给子公开曝光、全县通报批评,取消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资格。

(四)对于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有关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10-20元罚款,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10-20元罚款,乱倒垃圾和乱泼污水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元罚款;

2、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物品的,处以20-50元罚款;

3、在公共场所或街道焚烧落叶、杂物、皮革、沥青等有害有毒杂物的,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处以-元罚款;

4、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乱悬挂的,处以-元罚款;

5、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及时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元罚款;

6、县城区范围内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行人安全及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0元罚款;

7、擅自在城区主、次干道摆推设点,从事店外经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元罚款;

8、不按规定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0-0元罚款;

9、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在城区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区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处以5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擅自在城区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以50-元的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0元的罚款;

11、偷盗、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以50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0元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0-00元罚款;

12、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天5-10元处以罚款;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13、擅自在公共绿地、街道绿化管护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点的,由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

14、擅自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绿化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像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损坏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绿化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分割,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处元以下的罚款。

1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泉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0月15日

监制:曹圆宇审核:马磊编辑:步雨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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