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要求,5月13日上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以公开宣告方式送达不起诉决定并释法说理。被不起诉人、村干部、群众等10余人参与了公开宣告送达。
案情回顾:年3月10日7时许,张某某驾驶陕J“五征”牌蓝色三轮农用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甘泉县国道km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甘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ml,认定驾驶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件承办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为酒后驾驶农用三轮汽车隔夜被查获,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公开听证后,对张某某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以公开宣告方式送达。
当听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表示吸取教训,绝不再犯。同时,为了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够正确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促使其改过自新,巩固不起诉的社会效果,在公开宣告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了训诫和法治教育,告诫他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真严肃地进行反思,以案为诫,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保持对法律底线的敬畏。
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公开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并释法说理,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赞同,他们表示: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充分发挥了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
此次不起诉公开宣告,是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队伍教育整顿为民办实事活动要求,以干实事映初心,将“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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