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简单的一张证件,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责任的甜蜜。在婚姻生活中需要照顾子女、照顾老人、家务劳动,均不轻松,任何一方都不能做甩手掌柜。近日,甘泉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妻子离家7年提离婚,丈夫获经济补偿金的离婚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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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张先生与边女士于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年边女士离家外出工作,孩子一直由张先生照顾,边女士离家期间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亦未承担过家庭生活开支。
年、年边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分别向甘泉县人民法院两次提起诉讼,其中一次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均未予准许。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之间的隔阂并未消除,边女士于年再次诉至甘泉县人民法院,诉求离婚。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审阅卷宗材料,与当事人沟通等方式,详细梳理案件经过,在了解到张先生的母亲早逝,父亲脸部长有肿瘤,小女儿年仅八岁,从小由爷爷乞讨带大的情况后,孟晓宜院长亲自上门走访男方家庭,实地了解两孩子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氛围等情况,给张先生的两个孩子买了衣服、书包和文具,留下五百块钱,鼓励孩子好好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传递了浓浓的司法温情,充分书写了法官司法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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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甘泉县人民法院始终将守护关爱未成年人作为常态化宣教工作,通过开展“法治进校园”等一系列活动,有效提升了青少年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关心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对遇到的困难尽力予以帮助,为他们送去司法温暖,努力平复因家庭纠纷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灵创伤,用法律大爱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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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甘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多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原告对于离婚的坚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边女士于年离家后,并未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保护义务以及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其家庭日常生活及子女的照料教育均由丈夫张先生一人承担,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抚育子女等义务的负担情况,酌定边女士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5万元,并按照每月不高于月收入的50%支付抚养费,即每人元/月的标准支付生活费至其子女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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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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