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
在该案中,原告张某某受雇于被告吴某某在甘泉县某小区的楼梯缓台梯子上打磨接茬,不慎跌伤,后医院医院进行治疗。康复后,张某某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赔偿款始终难以要回。据了解,张某某干活的工程项目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而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又将该工程发包给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某,韩某某雇佣吴某某干活期间,因工作量过多,吴某某又雇佣了张某某。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相互推诿,均不愿意承担责任,故原告张某某一纸诉状将各方当事人诉至甘泉县人民法院。
该案在审理期间,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属于十级伤残。主审法官魏延林在审理该案期间了解到,原告家庭经济极为困难,家中孩子在上学,学杂费也无处着落,同时家中又有年迈老人需要照顾,而原告因伤致残至今无法劳作,这让本就岌岌可危的家庭再次蒙上了一层寒霜。面对此种情形,魏法官心急如焚,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不愿意承担责任,若以判决结案,原告拿到赔偿款的时间将大大延长,无疑又将原告一家推向了深渊。为此,魏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以理释法,反复劝说,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由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某某、吴某某共赔偿原告11万元,诉讼程序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协议达成后,当日,各被告一次性将全部赔偿款交付原告张某某,该案得以案结事了。
本案中,魏法官弘扬了“马锡五审判模式”,办理案件既注重法律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既解决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又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同时使得当事人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真正做到了为民办好事、办实事。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李东材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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