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推进会和省市区扫黑除恶推进会精神,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决定将审理终结的十起典型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向社会公开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对黑恶势力形成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向纵深推进。

1、艾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年以来,马某某(在逃)为逞强好胜、扩大影响、称霸一方,攫取经济利益,先后纠集、网罗、组织多名有前科的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开设赌场占干股,指派成员维护赌场秩序、以暴力等方式索要赌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经济利益,巩固提升马某某等人在宝塔区的影响力、威慑力。

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马某某先后组织艾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李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十七人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活动。

经宝塔区法院及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艾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某等16人十四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9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余5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两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时判处冻结艾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元,扣押艾某某现金人民币19.85万元、金项链8条、吊坠1个、戒指3个、手链1条、手表1块。

查封艾某某名下位于延安百货大楼10层H号住宅一套、东方明珠小区2号楼2-13C室住宅一套。艾某某名下位于凯泽公园21号楼01-03室住宅一套(未完工,艾某某付50万元)、艾某某女儿马某名下位于东方明珠3-3-B商铺一套(由艾某某与马某某出资购买),马某某、艾某某未回收债权由公安机关查清属性,属于艾某某的财产依法没收,属于艾某某的债权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属于马某某的财产及债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冻结马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1元,扣押美元元、加元元、港币0.25元,车号为陕JAM号揽胜CC路虎越野车一辆、银色金属2块、手链1条、陶瓷器1件、青铜器1件、手表3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刘某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案

年9月,被告人刘某为提升自己入股车队的客运量,指使被告人赵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梁某某、雷某某等人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在运营时随意殴打他人,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宝塔区法院及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以寻衅滋事罪均判处刘某、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杨某、梁某某、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三年四个月、三年。宣判后,刘某等5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刘乐等被告人的一审判决。

3、白某锋、白某龙等8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年至年,被告人白某锋、白某龙利用家族势力及白某锋担任村干部的影响力,经常纠集被告人王某、白某、黄某、韩某桦、齐某飞、吕某等人,在甘泉县多次实施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经宝塔区法院及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某锋十一年,对其犯罪所得及孳息由公安机关依法查清后予以追缴;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白某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其犯罪所得及孳息由公安机关依法查清后予以追缴;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6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朱某某等14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年8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高某某、史某等人相互勾结,在宝塔区内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宝塔区法院及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元,其犯罪所得赃款由公安机关查清后依法予以追缴;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徐某、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杨某某等8人被分别以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5、孙某玲、孙某艳、孙某彩、乔某玲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被告人孙某玲、孙某艳、孙某彩系亲姐妹,先后考取导游证,从事导游职业。近几年来,被告人孙某玲、孙某彩、孙某艳、乔某玲等人纠结成伙,以她们在杨家岭革命旧址讲解多年,为了长期在杨家岭旧址讲解获利,纠集陈某、杨某听从参与,形成对内有利同得,有害同受,对外“遇事一起上,一起打斗,就没人敢欺负,才能站住脚”的经营模式,采取专人盯人、结伙警告、威胁、辱骂、围堵、殴打等非法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逐步垄断延安杨家岭革命旧址外来散客导游讲解市场,形成一股其他散客导游“不敢带团去杨家岭旧址”、“在杨家岭旧址不敢招揽讲解”、“不敢惹”的恶势力,给圣地延安红色景区旅游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

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孙某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孙某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孙某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乔某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禁止被告人孙某玲、孙某艳、孙某彩、乔某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导游职业。

6、申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年至年,被告人申某、陈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在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呼延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

7、曹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年以来,曹某和李某某,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参与了以王某某(已判决)为首的集团犯罪中的故意伤害和开设赌场犯罪,并且还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开设赌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元;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元;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相应的罚金,同时没收作案工具扑克牌、中指箱及赃款元。

8、李某雄等人恶势力团伙案件

被告人李某雄、李富某、李战某、李东某、以家庭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持械恐吓等手段对债权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宝塔区法院及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以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判处李某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余被告人五年又六个月至两年有五个月的有期徒刑,没收作案工具斧头及责令退赔被害人款项元。

9、白某某等人恶势力团伙案件

被告人白某某、贺某、班某某开设赌场时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款作为赌资,通过使用滋扰、纠缠、拦截、辱骂、恐吓的手段索要高利贷,使参赌人员产生恐惧、恐慌心理,同时,在索要高利贷的过程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到了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白某某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判处五年有六个月,并处罚金元;以被告人贺某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判处三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元;以被告人班某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判处三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元。其他被告人判处一年又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没收赌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10、冯某某等人恶势力团伙案

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开设赌场,获取巨额的非法利益,属于纠集者,被告人牛某某、王某系积极参与者。冯某某开设赌场时与参赌人员形成非法的债务关系,之后为索要非法债务,通过滋扰、纠缠、拦截、辱骂、恐吓的手段使参赌人员产生恐惧、恐慌心理,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活。且在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中,均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严重的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秩序。

经宝塔区法院及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以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元;以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判处牛某某六年有六个月,并处罚金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案件的审判,精准有力地打击了延安辖区内的涉黑涉恶势力,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了社会稳定,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

来源:宝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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