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甘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某盗伐林木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人马某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同时判处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毁国有林场林木经济损失元,对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被告人马某某系甘泉县某村村民,年7月15日至16日,为牟取经济利益,利用两天时间在国有林区内盗伐柏木12根,后运家中藏匿,伺机出售牟利,7月30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劳山分局查获。经鉴定,马某某盗伐的12根柏木立木蓄积为2.立方米,价值元。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毁国有林场林木经济损失,且对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甘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伐国有林区柏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委托其家属立即履行赔偿义务,按照林业部门要求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法官寄语:公益诉讼能够以法治的方式守护祖国的绿水青山,是保护公共利益的利器。此案是甘泉县人民法院判处的公益诉讼第一案,在严惩违法犯罪的同时也向全社会发出强烈信号,任何人任何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甘泉法院)
监制:曹圆宇审核:路延编辑:王文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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