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泉法院综合审判庭在甘泉县陕西农村信用合作社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4月19日,70岁的马某无证驾驶自有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甘泉县瓦窑沟沟口路段左转弯进入市场时,与同向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的安某相撞,造成安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医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后甘泉县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马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安某负次要责任。出院后安某多次与马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甘泉县人民法院。
接到案件,办案法官张桂林经多方了解,得知被告系七旬老人,身体又残疾,且无生活来源,毫无赔偿能力,如果原告再申请伤残等级等各项鉴定,并索要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势必会增加诉讼成本,加大调解难度。辗转反侧张法官认为还得从调解入手,经过法官推心置腹,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认真倾听双方的意见,细致耐心释法明理,不断调整解决方案,最终被告愿意赔偿且说出了自己的赔偿方案,原告同意被告的意见,但是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款,其放弃伤残等级等各项鉴定。
为了高效便民化解此纠纷,故承办法官、书记员配合当事人把法庭搬到了银行,在银行现场办起了案件,手续完善后被告马某在银行领取现金,并当场兑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不厌其烦的做大量调解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甘泉法院积极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通过司法审判“走出去”,就地调解矛盾纠纷,让法官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充分发挥法院贴近群众、方便群众的职能作用,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实现司法服务零距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
作者:王小倩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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