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31日,黄某雇佣李某驾驶半挂车在甘泉县县屯村卸化粪池罐,村民徐某在半挂车上帮忙卸载,司机李某在没有提前通知徐某的情况下私自把车辆侧门打开,导致徐某直接被摔下车,造成其严重受伤的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第3-5肋骨骨折、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左侧面部肿胀,眼部反黑,浑身肿胀疼痛,无法进食、吞咽,严重骨折受伤。后徐某多次找雇主黄某和司机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徐某将二人诉至甘泉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方案。原告徐某认为,其无偿帮助被告李某卸载化粪池罐,是乐于助人的行为,但被告李某作为半挂车司机,明知其在半挂车上卸货却未进行告知,私自打开车辆侧门致其受伤,被告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依法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余元;被告黄某作为被告李某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损失。被告李某认为,原告徐某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不慎从车上摔下致其受伤,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黄某认为,原告的损失不是其造成的,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已给原告垫付医疗费元,其不要求原告返还。

了解到当事人各自的想法后,承办法官多次与二被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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