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时间
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
二、缴费标准
(一)普通居民、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元。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元,个人缴纳元。(四)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元,个人缴纳元。(五)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六)残联认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不缴费,由市、县财政全额资助。
(七)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三、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参保关系再次变更日。(二)新生儿1.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三)大学生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延安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延安市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后的次月算起。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后的次月算起。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四、缴费渠道及方式(一)缴费渠道1.“陕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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