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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人出于义气或碍于情面,为他人在银行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并签订书面合同,认为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贷款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

年4月,李某夫妻受好友张某所托,以李某夫妻的名义向甘泉某银行贷款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1.8%,逾期年利率为17.7%,并签订了《贷款合同》。同日,李某夫妻找另一好友秦某为其担保,秦某与甘泉某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收到贷款后,李某夫妻将银行卡交予好友张某,该贷款实际由张某占有使用。贷款到期后,李某夫妻将该笔贷款利息清偿至年3月,其余本息未付,故甘泉某银行将李某夫妻和保证人秦某诉至甘泉县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被告李某夫妻认为该贷款虽然是以其名义申请并办理借贷手续的,但实际由其好友张某占有使用,银行应向张某主张债权,其不愿意替张某偿还该笔贷款。承办法官向李某夫妻解释道:“借款合同案件中,法院根据书面《贷款合同》审查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你们以自己的身份证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按印,该合同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你们作为直接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不能以并非实际使用人为由免除还款义务。”

经调解,被告秦某作为保证人主动向原告甘泉某银行还款元,被告李某当天筹集到元并全部付给原告甘泉某银行,原告代理人同意将二被告偿还的元认定为贷款本金,所欠利息由被告李某夫妻于调解书生效之日偿还,所欠罚息予以免除。

法官说法: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忙属人之常情,但替他人贷款不仅面临经济损失,还要承担法律风险。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银行贷款是不可取的,基于合同相对性,自己成为债务的直接承担人,而他人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他人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自己需要全部偿还,逾期还款还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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